本标准代替MT/T 105—1993《刮板输送机通用技术条件》和MT/T 464—1993《矿用刮板输送机 通用安全技术条件》。本次修订将MT/T 464—1993的有关内容作部分修改后纳人本标准。
本标准与MT/T 105—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刮板输送机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配套电气设备及电控系统安全技术要求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见 3. 1. L K3. 1. 1. 2,3. 1. 1. 3V3. 1. 1. 4、3. 1. 1. 5,3. 1. 1. 6,3. 1. 1. 7,3.】• 2 和 3. 1. 3);
——对主要零部件的技术要求,由具体的内容表述改为引用相关标准的具体条款(1993年版3.4; 本版的3.4);
——对刮板输送机机型的划分方式和范围进行了修改(1993版的3. 3.1,本版的3.3. 1);
——增加了重型和超重型刮板输送机整机和主要元部件的性能和可靠性要求(见3. 4. 3. 3、 3.4. 3. 4,3. 4. 8,3. 5.6);
——增加了当出厂铺设长度受限制不能按设计长度铺设时,空载功率的计算方法(见3. 3. 2和 附录A); .——增加了对刮板输送机机头传动部和机尾传动部单独启动的要求(见3. 3. 5);
——删除了 1993年版的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技发展部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行业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太原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鸿雁、石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MT/T 105—1993;
——MT/T 464—1993。